什么情况下会加重刑罚

小法师2582023-02-24 15:11:52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进行加重处罚,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加重处罚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加重刑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师之家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情况下会加重刑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加重处罚。由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缺乏辨别事物、表达意志和进行反抗的能力相对比较差,因此,对这三种人进行猥亵,其危害性和隐蔽性都更大。因此,不论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采用欺骗、利诱的手段都不影响对行为加重处罚。认定此类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和猥亵儿童罪的界限。猥亵儿童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猥亵儿童或者手段恶劣、卑鄙等。

加重刑罚

  二、再审判决能否加重处罚

  所谓再审不加刑是指经过刑事再审程序,不得对被告人处以较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均体现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而法国的规定更为彻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提起,从根本上杜绝了加重被告人处罚的发生。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再审既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也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再审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纠正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违正义和不合理的现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程序启动本身就使已经被生效裁判裁决过的被告人,再次面临国家追诉权的侵扰,如果没有再审不加刑原则的保障,被告人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这与现代各国刑事立法表现出的注重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发展趋势相悖,因此一定条件下的“再审不加刑”原则应予肯定。

  三、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哪些刑罚

  进一步细化绑架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刑法上述规定对这种情形规定绝对死刑的刑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没有余地,不能适应各类案件的复杂情况,有的案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除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外,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则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刑罚。

  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将上述条文,修改为“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收买被拐儿童拟不可免除处罚

  草案一审稿第十三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草案二审稿拟修改上述条文,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伪造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要获刑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犯罪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这两条中身份证件的范围在表述上应当一致,并包括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将以上两条中的证件统一规定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聚众扰乱医疗单位秩序入刑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八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邪教组织犯罪的刑罚力度

  有的部门提出,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提高该罪的刑罚,并建议明确利用邪教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对有关会道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将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二是,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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