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婚姻律师:离婚起诉财产怎么保全
1562023 / 07 / 03
对于行为人来讲,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就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尤其是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件,按照规定来进行诉讼行为的申请。那么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是多少?下面律师之家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1、行政诉讼费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支付给人民法院。包括两类:
第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第一审受理费、第二审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
第二,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检查费、证人补贴和旅费、公示费、诉讼材料副本费、其他执行费用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支付行政诉讼费用;在中国境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必须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2、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受理费用。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其诉讼标的如下:
(一)以下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治安管理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单价30-100元。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费用应根据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的费率支付;
(3)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的费率支付;
(4)超过100,000至200,000个零件的支付率为2%;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照1.5%的比例支付。
(6)超过500000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支付。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二)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以上就是律师之家小编关于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相关介绍,如果要办理行政诉讼的话,是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具体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进行缴纳。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之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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