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小法师322023-02-23 00:42:38

  在我国对枪械的管理方法十分严苛,枪械在中国归属于管制器具,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购买枪支都应该有有关部门下发的许可证书,假如本人违法拥有枪械是可以违法犯罪的。那不法拥有枪支罪判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专业知识。那不法拥有枪支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下列由律师之家我为您一一解释,期待对您有些协助。

  一、不法拥有枪支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

  违背枪械管理规定,不法拥有、私藏枪支、子弹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管控;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依规配置国家公务用枪的工作人员,不法租赁、外借枪械的,按照前述的要求惩罚。依规配备枪械的工作人员,不法租赁、外借枪械,导致不良影响的,按照第一款的要求惩罚。企业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被判罚款,并对其同时担负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要求惩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不法拥有枪械是哪类违法犯罪

  不法拥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就是指违背《枪支管理法》及国家相关主管机构对枪械、子弹管理方法等层面作的要求,不法拥有、私藏枪支、子弹的个人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据刑法要求,只需是违背枪械管理规定,不法拥有、私藏枪支、子弹的个人行为,就涉嫌犯罪,即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管控;对不法拥有、私藏枪支、子弹的数目非常大等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不法租赁、外借枪支罪就是指违背我国枪械管理规定,不法租赁、外借枪械的个人行为。它分为二种状况:配置国家公务用枪的工作人员及配置民用型枪支弹药的员工不法租赁、外借枪械,涉嫌犯罪的。《枪支管理法》对什么工作人员可以配置国家公务用枪作了清晰的要求,如公安部门、国防安全机关单位、牢房、收容教养机关单位的公安民警、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肩负案子侦察每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其中国海关的缉毒工作人员,在依规做好本职工作时确实有必需应用枪械的,也有我国主要的军用、金融业、仓储物流、科学研究等部门的职业守卫、押送员工在实行守卫、押送每日任务时确实有必需应用枪械等工作人员全是依规配置国家公务枪的。公务用枪包含各种各样军工用枪械,如小手枪、狙击步枪、重机枪等。以上工作人员将我国依规配置给其扰乱公共秩序用的枪械,以谋利为目地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或是私自将配置为自己的枪械出借他人的行为,全是刑事犯罪。

  三、不法拥有枪支罪案辩护书

  法官、审判员:

  我做为陈某的辩护律师,发布以下几个方面辩护意见,以供采取。

  一、 社会发展危害是刑法实际意义的枪械的法律规定必要条件

  在我国刑法第三条要求: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判罪处决;法律法规沒有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的,不可判罪处决。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規定的“不法拥有”,就是指不符配置、配备枪械、子弹标准的工作人员,违背枪支管理法律、政策法规的要求,私自拥有枪械、子弹的个人行为。

  我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此方法所称枪械,就是指以炸药或是压缩空气等为驱动力,运用筒状用具发送金属材料弹丸轮破或是别的化学物质,足以至人死伤或是失去直觉的各种各样枪械。

  根据法律法规,刑法界定上的枪械要具备2个特点1、具备规定的枪械构造,2、具备规定的致人死亡或缺失直觉的社會不良影响。二者必不可少,不可以扭曲。

  二、 吴某所拥有的仿真枪并不是刑法实际意义上的枪械。

  张海拥有的仿真枪是小玩具,并不是作案工具。

  一审判决觉得:“该签署书既叙述了枪械的首要特点,也确定了被评定枪械合乎枪械构造,即说明被评定枪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实际意义上的枪械,是“实枪”,而不是“仿真枪”。该鉴定结论沒有实际叙述枪械能致人死伤或缺失直觉的特点,但因该特征是组成枪械的自然要素,不危害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要求:

  针对不可以发送风格(含军工用、民用型)枪械炮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以下规范评定:将抢口放置距薄厚为25.4mm的干躁实木板1Km枪击,子弹透过该实木板时,就可以觉得足以至人死亡;子弹或弹簧片卡在实木板上的,就可以觉得足以至人损害。具备以上二种情况之一的,就可以评定为枪械。

  (2006)长公刑技印痕字第095号长沙市公安局做事科技进步

  枪械鉴定是此案仿真枪是不是组成刑法界定上枪械的法律规定直接证据,也是该鉴定的结果为:经评定,在其中13支枪具有以汽体为驱动力发送金属材料弹丸轮破的非军工用枪械构造。可是,沒有评定具备“足以至人死亡或缺失直觉的社會不良影响”。

  由此,可以确认,张海的仿真枪不会有刑法界定上的社会发展伤害

  性,因而不适合刑法惩罚。

  一审判决称,该鉴定结论沒有实际叙述枪械能致人死亡或是丧

  失直觉的特点,但因该特征是组成枪械的自然要素,不危害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裁决书扭曲枪支管理法46条,只谈构造,不说社会发展不良影响。

  辩护律师觉得,此案应当搞清楚的问题,并不是剖析鉴定是不是恰当,

  反而是要依据这一份鉴定中吴某的“枪”沒有致人死亡或缺失直觉的社會不良影响的没罪评定,宣布被告方没罪。裁决书不可主观臆断的以所说自然要素,无需直接证据。凭逻辑推理就草率判罪处决。

  三、 执法人不可支解法律法规故入人罪

  一审判决把法律条文中“别的非军工用枪械”不会受到枪支管理法第46条之定义仿真枪即非军工用枪械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条文第八条要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規定的“不法拥有”,就是指不符配置、配备枪械、子弹标准的工作人员,违背枪支管理法律、政策法规的要求,私自拥有枪械、子弹的个人行为。”

  法律条文是在法律法规范畴内实行法规的表述,并并不是否认、扭曲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表述。

  辩护律师觉得:一审判决逃避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要求,实枪就一定具备足以至人死伤或是失去直觉的社會不良影响。沒有法律规定的社會不良影响,就不可以判罪。

  一审判决违反了刑法第三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判罪处决;法律法规沒有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的,不可判罪处决。

  结果:一审判决有两个不正确

  1、 把法律条文中的“别的非军工用枪械”相当于“别的非军工用枪械构造”。

  2、 把枪械构造和足以至人死伤或缺失直觉,2个要素扭曲、支解枪支管理法46条,故入人罪。

  四、 法官、审判员,一审判决书,让人诧异,庄重的法律法规可以逃避、支解,竟然可以草率宣判,变没罪为犯法,导致一可怜青年人,竟长期性拘押,人民法院原是维护保养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说公检法司中间的互相配合的责任,竟超过维护保养法律法规自尊和社会发展公平与正义的职责所在吗?

  本辩护律师提议上级法院根据此案沒有案情法律适用不正确的客观事实,宣布被告方没罪。

  以上便是律师之家我为大伙儿解释的有关不法拥有枪支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內容了,总的来说呢,我们可以认识到违背枪械管理规定,不法拥有、私藏枪支、子弹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管控;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假如您以及别的问题,热烈欢迎资询律师之家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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