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劳动力一次性赔付方法

小法师8042023-02-22 18:30:23

  中华共和国人力资源局社保部令 第 9 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早已人力资源局社保部第56次部务大会根据,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另外废除。

  部 长:尹蔚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不法劳动力企业死伤工作人员一次性赔付方法

  第一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受权,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不法劳动力企业死伤工作人员,就是指无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没经依规备案、办理备案的企业及其被依规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撤消备案、办理备案的企业遭受安全事故损害或是患职业危害的员工,或是用人公司应用临时工导致的残废、身亡临时工。

  前述所列企业务必依照本方法的要求向残废员工或是身亡员工的直系亲属、残废临时工或是身亡临时工的直系亲属给与一次性赔付。

  第三条 一次性赔付包含遭受安全事故损害或是患职业危害的员工或临时工在医治期内的花费和一次性赔偿费。一次性赔偿费金额理应在遭受安全事故损害或是患职业危害的员工或临时工身亡或是经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后明确。

  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依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城市设区的市级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联合会申请办理。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花费由死伤员工或临时工所属单位付款。

  第四条 员工或临时工遭受安全事故损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在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以前开展医治期内的生活费用依照统筹地区上本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规范明确,医疗费用、陪护费、住院治疗期内的膳食补助金及其需要的差旅费等花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规范和范畴明确,并所有由残废员工或临时工所属单位付款。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费依照下列规范付款:

  一级伤残的为赔付数量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付数量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付数量的12倍,四级残废的为赔付数量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付数量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付数量的6倍,七级残废的为赔付数量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付数量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付数量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付数量的1倍。

  前述所称赔付数量,就是指企业所属工伤险统筹地区上本年度员工年平均收入。

  第六条 遭受安全事故损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导致身亡的,依照上一本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平均人均收入(2009年全国各地城乡居民平均年人均收入为17175元)的20倍付款一次性赔偿费,并依照上一本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平均人均收入的10倍一次性付款殡葬补贴等别的赔偿费。

  第七条 企业拒不付款一次性赔付的,残废员工或是身亡员工的直系亲属、残废临时工或是身亡临时工的直系亲属能够向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检举。经核实确凿的,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理应勒令该企业时限纠正。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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